人是社会的人,人与他人在社会或群体中必然要产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如何规范、处理这些关系成为人类每天都要触及的重大问题。在野蛮时期和中古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弱肉强食,或由君主、帝王来决定。君主帝王通过制订各种规矩、律例、法规等来统治百姓,治理社会。这样,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的规则来规范,人们在处理各种关系时有了一定的规则来依照。然而,由于这些规则都是君主帝王用来统治百姓的,而他们自己并不在这些律例的制约之下,所以这种人际关系的处理方式被成称为法制。法制可以说是中古时期处理人际关系的一个最高水平。
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以来,社会不断进步、文明不断发展,人际关系的规范和处理也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法治开始出现。法治的涵义是说,人人都在法律之下,没有任何个人、党派、领袖可以凌驾在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摆脱了因君主帝王喜怒无常的情绪所导致的人际关系的不确定、不稳定状态,使得人际关系更有规可循,使得社会更加公平公正,也更加理性。只有在法治下,人类的生命和尊严才能得到最起码的保障。
法治这种思想和实践、这种现代文明首先出现在西方。西方的宗教信仰,或者说文化本色是基督教,基督教对法治的产生起了重要的启示、示范和推动作用。如果没有基督教的滋润,西方文明乃至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要缓慢很多。
一,约与法:守法精神
基督教是一种契约宗教,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天地万物的创造主与人类立约,通过约定来规范上帝与人的关系,进而规范人与人的关系。约在基督教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基督教的经典《圣经》的另外一个名字是《新旧约全书》,意为上帝与人订立的约定。《圣经》中充满了上帝与人立约的记述,在《旧约圣经》中有上帝与亚当夏娃的约,上帝与诺亚的约,上帝与亚伯拉罕的约,上帝与摩西的约;在《新约圣经》中有基督与门徒订立的约。在这里,约是对关系的一种规范,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双方都去遵守,关系就达到一种和谐与完美。而当人不遵守约时,关系就被破环,违约也就成为罪的开始。所以罪就是不遵守约定、毁约、没有诚信。在基督教的信仰中,信徒面对的是看不见的上帝,要遵守这些约靠的是信徒的自觉与自愿,而不是强迫。在千百年的基督教信仰的实践中,千千万万的信徒在信仰的驱动下,自觉自愿遵守约,养成了守约的精神,这也是基督教信仰可以延续数千年兴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约是在信仰层面上规范神与人、人与人关系的规则,法律则是在世俗、社群层面上规范人与人关系的规则。在西方的社会和历史中,绝大多数民众都是基督徒或在基督教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他们的血脉中已经养成了守约的精神。在没有人监督的情况下,他们都可以自觉的遵守约,那么在世俗的、有人监督的社会中,自觉的遵守法,对他们来讲则更为容易。在圣经中耶稣基督说,我来不是为了废除律法,而是为了成全律法(太5:17)。所以对基督徒来说,并不是只需要遵守神人之约就可以了,也要在世俗社会上遵守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由此可见,基督教守约的思想对法治状态下人的守法精神的养育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法律的尊严:无人凌驾法律之上
要实现法治,必须建立起法律的尊严,使任何人都在法律的制约之下,而不能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者或特权阶层。如果只是从制订法律的角度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但很多国家却并不是法治的国家,究其原因,就在于在很多国家法律是用来统治和约束百姓的,统治者或特权阶层却在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的制约。这样,法律的尊严就建立不起来,法律成了一纸空文,没有人认真、严肃地遵守法律,法治也就成为空谈。
法律尊严的建立,特别是法律之下人人平等、所有人都要遵守法律的思想和实践与基督教有着密切的关系,最早的例子可追溯到中世纪早期。在中世纪早期,基督教修道院兴起,特别是本尼迪克修道院成为西方修道院的典范。公元529年罗马人本尼迪克在罗马附近创办了本尼迪克修道院,该修道院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制订了《本尼迪克规章》作为各修道院的院规。《本尼迪克规章》是一个管理修道院生活的书面法律。在修道院中,院长握有绝对的权力,然而他必须遵守规章,并且在修道院的所有重要议题上获得修士们的一致同意。在修道院中修士们每天都要读一章院规,日积月累他们就熟记了院规的所有规条。在中世纪的历史上,常常出现院长违反院规,而修士们拒绝院长权威的情况,院长被罢免,再选举出新的院长。所以修道院院长的权威并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受到书写下的院规的制约的。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只是在中世纪的修道院中实施,但却逐渐影响和渗透到西方的世俗世界中,因为许多本尼迪克修道院的修士都担任世俗国王、王子的顾问和行政管理者,并且许多国王、皇帝、王后也都在修道院中生活过,受到《本尼迪克规章》的影响,他们在世俗事务的管理中也会参照修道院的模式。由此,在西方基督教影响的社会中,法律尊严的思想比较容易建立和实行。
一份书写的法律成为人民自愿遵守的权威,没有任何人能凌驾其上,这种思想和做法的最终形式就是宪法,特别是美国的宪法,可以说就是《本尼迪克规章》在世俗世界的翻版。一个法治的社会一定是一个以宪法为根本大法、并且任何个人和党派都不能超越其上的社会。
三,对恶的制约:司法独立
真正的法治必须是司法独立,如果司法系统被任何个人和党派所操纵,那末出现的只能是法制(rule by law)而不是法治(rule of law)。
在一个社会或国家中实现法治,必须将社会或国家的最高权力进行分散和制衡,防止出现独裁,因为独裁与法治是不兼容的。最早提出将国家的最高权力分散的三权(行政、立法、司法)分立思想的是法国的孟德斯鸠,而最早实现这一理念的国家是美国。在美国的分权实践中,产生影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就是对罪的警觉,即对权力带来的腐败的警觉。罪是基督教神学思想中一个基础性的观念。基督教认为人是有罪性的,即犯罪的倾向的,只要有机会、有条件,人都会犯罪,做出违背神人之约、人人之约的行为,所以必须时刻对人的罪性有所警觉。早期美洲殖民地期间,大多数的居民都是基督徒,都在基督教信仰的巨大影响下,罪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使人对权力的过分集中抱有高度的疑虑和警觉。美国建国时联邦权力空前集中,也使人民更加不安。当时笼罩在北美上空的恐惧情绪就是害怕美国又回到了中世纪欧洲的状态,形成又一个专制独裁的政权。所以在联邦顶层权力设计时,基督教罪的观念开始散发影响,促使建国国父将最高权力一分为三,形成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离,彼此独立且制衡。有了司法的独立,个人或党派的操纵就被最大限度的避免,司法判案只以法律为标准,党派政治的影响被限制到最低点。
迄今为止,人类能够想象及实现的处理和协调人际关系的最佳方式仍然是法治,这一首先产生在西方的理念与治理模式与西方文化和文明的主体 - 基督教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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