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季我花了一個月的時間到上海和和北京訪問了幾位研究中國基督教的學者,也順便訪問了幾個基督教會比較復興的重點城市。這次的旅行使我對基督教在中國當今的情況獲得比較全面的了解。總的來說,改革開放後的中國,無論就基督教會本身和「三自會」(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來說,或是就政府的宗教政策的貫徹來說,都和改革開放前的情況大不相同了。以下我分三方面把這些變化從宏觀歷史的角度加以簡單的分析。 然後從微觀的角度上給大家分享幾個地方的教會的實例。我們會發現因著這三方面的良性變化而促進了教會在中國社會中的正常運作以及政府和信教群眾間的合作和互信的關係。
壹.改革開放前的中國教會
一. 解放前「中國教會」的孕育和轉變
二、 解放後「中國教會」(1949-1958)的形成
三、「文革」(1966-1976)期間的「家庭教會」是「中國教會」的主流方式。
「中國教會」復興潮也是那時從「家庭教會」開始的。
貳.改革開放後中國教會的蛻變
當今的中國政府在立法和法治方面已經完成了眾多的改革;但在宗教的領域裏,其最高的立法機構--「人大」--直到現在還未能根據新的「憲 法」制定出一套適合中國國情的「宗教法」。因此各級地方政府都是根據國務院為著「管理」「宗教活動」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來執行中央的宗教政策。各地執法機構 因為法規中所存在的彈性和模糊性,而地方政府在執行法規時時常呈現了寬嚴迥異的情況。目前「家庭教會」的領袖們 (特別在農村)很少對法規有正確的認識,加以他們在改革開放前因為曾遭受到嚴酷的迫害,他們多半都有「一次經蛇咬,十年怕井繩」的恐懼感。因而對政府執法的可靠性產生疑慮和不信任。他們對宗教法規的要求一般都是采取回避,甚至甘願承受個人被定「違法」而坐牢的命運。這種極其普遍的行為模式也與「家庭教會」信徒對「兩會」--「三自」和「基協」或「協會」(中國基督教協會)--在改革開放後所承擔的新任務不夠瞭解有關。
一、改革開放後「三自會」和「基協」--統稱「兩會」
二、「家庭教會」的「合法」和「非法」的問題。
現在家庭教會所面臨的問題是他們的「宗教活動場所」「要不要登記」,或者「能不能登記」的問題。 1982年3中共政府所頒布的「十九號文件」是綱領性的行政法令。其中對「宗教活動場所」提供了具有彈性的規定﹕(1)「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里進行的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都由宗教組織和宗教信徒自理,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2)但是對基督徒卻有「差別待遇」的規定﹕「關於基督教徒在家里聚會,舉行宗教活動,原則上不應准許,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而應經過愛國宗教人員進行工作,說服信教群眾,另作適當安排。」該文件也明確聲明反對外來的「敵對勢力」藉著宗教從事「滲透」和建立「地下教會」進行「間諜破壞活動」。
三、地方上執行法規中發生的問題
四.成功的例子--「溫州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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